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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伊始 代码应用又有新突破
出处: 作者: 编辑: [200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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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代码中心报道,2008年2月13日,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签发了《关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建保[2008]33号)的文件,决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并对有关工作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
    文件规定,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以组织机构代码作为识别该单位的惟一标识码,在受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应要求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登记单位名称、机构类型、行业类别、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管部门、职工人数、成立时间等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有关的信息。同时规定,公积金中心缴存管理系统内记录的单位信息应包括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对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缺项或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应要求其补充登记或办理代码登记手续。
    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中推行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是建设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一个新起点,这将对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行政执法能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作用。
    为贯彻建保[2008]33号文件精神,国家代码中心于2008年2月15日下发了《关于积极配合建设部在全国应用组织机构代码进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组代管中函[2008]08号)的文件,对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协作方式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并要求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部署相关工作内容,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配合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建保[2008]33号文件的颁发,是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应用组织机构代码进行相关管理后,组织机构代码应用领域的又一新进展,将对促进组织机构代码应用领域向深层次发展、推动电子政务体系构建、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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