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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代码管理中心积极配合法院部门做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补入工作
出处: 作者: 编辑: [200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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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以(2007)576号明传的形式向全国各级法院下发了《关于做好当事人身份代码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所有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数据库的案件,都必须录入当事人的身份代码信息,”其中“当事人为中国国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录入质检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并要求“在2008年3月1日前,将当事人的身份代码信息补录完毕”。为配合法院系统做好当事人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补录工作,浙江省代码办下发了文件(浙统标办[2008]2号),要求各地代码办证点主动与当地法院联系,配合法院做好当事人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查找核实工作,以确保法院系统按期完成补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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