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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出处: 作者: 编辑: 阅读: [2007-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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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标准化院: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3]332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分配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地要严格按照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则政部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司题的通知》要求,认真执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组织机构因工作需要申请增加副本的数量,经审核后如数颁发,增加的副本按每本8元收取。

  二、各市、县(市、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代码证书费分配比例(见附件)的规定上缴,不得截留或拖欠。对擅自截留代码上缴款或无故拖欠、移作它用的发证部门,将取消其发证资格.

  三、执行新标准以后Ic卡的发放敛,以省代码办每天邮寄的核对清单为准,每单度核算一次。
四、省局《关于印发浙江古代码征书收费分配和使用办法的通知办法》(浙技监计发[1998]8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1、省物价局、则政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D03]332号)

  2、代码证书费分配比例

  附件2: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单位:元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国家 省 市 县
代码证书工本费
(含技术服务费)
108 30 24 6 13 3 32
IC卡工本费 40 25 5 2 8
合计 148 55 48
(含设备、制卡人工费13元、邮寄通讯费6元)
5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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