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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出处: 作者: 编辑: 阅读: [2007-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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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标准化院: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3]332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分配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地要严格按照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则政部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司题的通知》要求,认真执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组织机构因工作需要申请增加副本的数量,经审核后如数颁发,增加的副本按每本8元收取。
二、各市、县(市、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代码证书费分配比例(见附件)的规定上缴,不得截留或拖欠。对擅自截留代码上缴款或无故拖欠、移作它用的发证部门,将取消其发证资格.
三、执行新标准以后Ic卡的发放敛,以省代码办每天邮寄的核对清单为准,每单度核算一次。 四、省局《关于印发浙江古代码征书收费分配和使用办法的通知办法》(浙技监计发[1998]8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1、省物价局、则政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D03]332号)
2、代码证书费分配比例
附件2: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单位:元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国家 省 市 县 代码证书工本费 (含技术服务费) 108 30 24 6 13 3 32 IC卡工本费 40 25 5 2 8 合计 148 55 48 (含设备、制卡人工费13元、邮寄通讯费6元) 5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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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1-85786933、85786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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