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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诉阿根廷----影响鞋类、纺织品、等进口的措施
出处: 作者: 编辑: [2007-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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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诉阿根廷—影响鞋类、纺织品、服装、服饰等进口的措施

目  录:
1、美国磋商请求
2、匈牙利要求参加本案磋商通信
3、欧盟要求参加本案磋商的通信
4、阿根廷接受匈牙利、欧盟参加本案磋商的要求
5、美国请求建立专家组
6、DSB秘书处通告:应美国要求成立专家组
7、专家组主席通信
8、专家组报告

WT/DS56/1
G/L/115
G/TBT/D/10
G/VAL/7 
1996.10.15

美国诉阿根廷——影响鞋类、纺织品、服饰及其他同类产品进口的措施

美国磋商请求

依照DSU第四条4款,发布美国WTO常设委员会给阿根廷WTO常设委员会的通信,署名日期为1996年10月4日。

GATT1994第二十二条1款、TBT协议第十四条、关于执行GATT1994第七条协议第十九条、纺织品和服装协议第七条,就阿根廷采取特定措施影响鞋类、纺织品、服饰及其他同类产品进口问题向阿根廷政府提出磋商请求。

我的当局指示我,按照DSU第四条、涉及的问题包括:

-执行条例304/95及相关措施,对进口纺织品、服饰阿根廷以超过减让表64所列35%计价约束税征收特种税。

-决议299/96及相关措施,对进口服饰和其他同类产品阿根廷以超过减让表64所列35%计价约束税征收特种税。

-决议305/95及修正决议998/95、103/96和相关措施,对进口鞋类阿根廷以超过减让表64所列35%计价约束税征收特种税。

-决议2277/94、389/95及相关措施,1995年3月生效,对MERCOSUR国家以外其他产地的进口产品按价收取3%的统计税。

-决议622/95、26/96、850/96及相关措施,包括不发布通告、不提供评论机会,还有个别地、集中地或与其他措施联合来阻碍贸易,例如要求相关产品组成宣誓书,强制要求鞋类、纺织品、服饰产品必须标有外贸部副部长签署的产品组成宣誓书号码。

基于目前收到的情况,美国认为这些措施背离了阿根廷在GATT1994第二、七、八、十条、TBT协议第二条、关于执行GATT1994第七条协议第1-8条、纺织品和服装协议第七条下的义务。

我们期盼您的回复。并定下双方可接受的磋商日期。

 

 

@Next@
WT/DS56/2 
1996.10.22
(96-4507)

美国诉阿根廷——影响鞋类、纺织品、服饰及其他同类产品进口的措施

匈牙利要求参加本案磋商通信

按照DSU第四条11款,发布匈牙利常设委员会给阿根廷共和国常设委员会、DSB的通信,署名日期为1996年10月21日。

遵照当局指示,我在此通告,按照DSU第四条11款,匈牙利希望参加在DSU第四条、GATT1994第二十二条1款、TBT协议第14条、关于执行GATT1994第七条协议的第十九条、纺织品和服装协议第七条指导下美国诉阿根廷—影响鞋类、纺织品、服饰及其他同类产品进口措施一案的磋商。

美国于1996年10月15日发出磋商要求(WT/DS56/1)

匈牙利认为此案涉及其重要贸易利益。

 

 

@Next@
WT/DS56/3
1996.11.4
(96-4633)

美国诉阿根廷——影响鞋类、纺织品、服饰及其他同类产品进口的措施

欧盟要求参加本案磋商的通信

按照DSU第四条11款,发布欧盟常设委员会给阿根廷常设委员会、美国常设委员会和DSB的通信,署名日期为1996年10月25日。

按照DSU第四条11款,欧盟希望参加在GATT1994第二十二条1款、TBT协议第14条、关于执行GATT1994第七条协议的第十九条、纺织品和服装协议第七条指导下,美国于1996年10月15日向WTO成员国发布的(WT/DS56/1、G/L/115、G/TBT/D/10、G/VAL/7)美国诉阿根廷—影响鞋类、纺织品、服饰及其他同类产品进口措施一案的磋商。

欧盟在1995年出口到阿根廷的纺织品、服装、鞋类总值达74,000,000ECU,按照DSU第四条11款,欧盟认为此案涉及其重要贸易利益。

 

@Next@

WT/DS56/4
1996.11.13
(96-4789)

美国诉阿根廷——影响鞋类、纺织品、服饰及其他同类产品进口的措施

阿根廷接受匈牙利、欧盟参加本案磋商的要求

阿根廷在1996年11月6日通知DSB,阿根廷已接受匈牙利(WT/DS56/2)、欧盟(WT/DS56/3)参加美国诉阿根廷一案(WT/DS56/1)的磋商。

 

@Next@

WT/DS56/5
1997.1.10
(97-0074)

美国诉阿根廷——影响鞋类、纺织品、服饰及其他同类产品进口的措施

美国请求建立专家组

应美国常设委员会的请求,发布美国给阿根廷常设委员会、DSB要求成立专家组的通信,署名日期为1997年1月9日。

在1996年10月4日,美国按照DSU第四条、GATT1994第二十二条1款、TBT协议第14条、关于执行GATT1994第七条协议的第十九条、纺织品和服装协议第七条,向阿根廷就影响鞋类、纺织品、服饰及其他同类产品进口的问题提出磋商要求。这些措施包括:

1. 决议304/95、305/95、103/96、299/96、政令998/95及相关措施,对进口服饰和其他同类产品阿根廷以超过减让表64所列35%计价约束税征收特种税。

2、决议2277/94、389/95及相关措施,1995年3月生效,对MERCOSUR国家以外其他产地的进口产品按价收取3%的统计税。

3、决议622/95、26/96、850/96及相关措施,包括不发布通告、不提供评论机会,还有个别地、集中地或与其他措施联合来阻碍贸易,例如要求相关产品组成宣誓书,强制要求鞋类、纺织品、服饰产品必须标有外贸部副部长签署的产品组成宣誓书号码。

美国和阿根廷于1996年11月12日在日内瓦举行了磋商,阿根廷称有关上述第三条涉及的标签制度已经得到修改,不再要求鞋类、纺织品、服饰产品加贴外贸部副部长签署的产品组成宣誓书号码标签,美国政府对此表示满意。

不过,这次磋商没有解决上述1、2条涉及的35%特种税和3%统计税问题。美国认为这些措施违反了GATT1994第二、七、八、十条,关于执行GATT1994第七条协议第1-8条和纺织品服装协议第七条。

因此,美国郑重要求在DSB会议上成立专家组调查此事。

 

 

@Next@
WT/DS56/6
1997.4.11
(97-1557)

美国诉阿根廷——影响鞋类、纺织品、服饰及其他同类产品进口的措施

DSB秘书处通告: 应美国要求成立专家组

1、 DSB应美国要求(WT/DS56/5),按照DSU第6条(WT/DSB/M/29),在1997年2月25日会议上成立了专家组。

2、这次会议上,同意对专家组授权如下:依据美国在文件WT/DS56/5引用协议的相关条文,认真检查美国提交DSB的事实,根据调查结果,协助DSB为解决争端、达成协议提出建议或仲裁。

3、 在1997年4月4日,确定专家组名单如下:

主席:Peter Pale_ka 先生

成员:Heather Forton女士

Peter May先生

欧盟、印度、匈牙利保留第三方权利参与专家组调查。

 

 

@Next@

WT/DS56/7
1997.8.4
(97-3289)

美国诉阿根廷——影响鞋类、纺织品、服饰及其他同类产品进口的措施

专家组主席通信

按照DSU第十二条9款,发布专家组主席给DSB的通信,署名日期为1997年7月31日。

DSU第十二条8款申明,自成立专家组并一致确立其职责到向各有关成员国发出最终检查报告,专家组实施调查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DSU第十二条9款申明,当专家组认为不能在6个月内写出最后报告,应书面通知DSB并说明拖延的原因和估计签署报告的期限。

关于美国诉阿根廷---影响鞋类、纺织品、服饰及其他同类产品进口的措施争端案专家组由DSB成立于1997年2月25日,各有关成员国于1997年4月4日一致通过成员名单并明确了其职责。由于行政管理的压力和考虑到给争端各方充足的时间准备,专家组不能在6个月内签署最终报告。

专家组与本案各方同意,专家组期望到1997年11月初完成本项工作。

 

 

@Next@
WT/DS56/R
1997.11.25
(97-5138) 

美国诉阿根廷——影响鞋类、纺织品、服饰及其他同类产品进口的措施

专家组报告

按DSU,向所有成员国发布美国诉阿根廷—影响鞋类、纺织品、服饰及其他同类产品进口措施争端案的专家组报告。按照WTO文件发布和取消限制程序(WT/L/160/Rev.1)从1997年11月25日起,将专家组报告作为非限制性文件进行发布。按DSU提请成员国注意,只有争端成员国可以对专家组报告上诉,上诉内容仅限于本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及专家组引用的法律解释,根据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考虑,不再发布另外通信。

秘书处通知:专家组报告发布60天内如果没有争端方上诉或DSB一致拒绝采纳,DSB将采纳专家组这份报告。如果专家组报告被上诉到受理上诉机构,DSB要在上诉完成后才采用专家组报告。从WTO秘书处可以得到专家组报告有关信息。

目 录
一、 引言
二、 事实陈述
A、 阿根廷对进口纺织品、服饰、鞋类的规定
B、 最低特种进口税
1、 申明最低特种进口税和功能
2、 纺织品和服饰最低特种进口税
3、 鞋类最低特种进口税
C、 统计税
三、 申诉和主要争端
A、 请求专家组初步裁定
1、 阿根廷要求对有关美国陈述鞋类进口贸易壁垒措施的初步裁定
2、 阿根廷要求专家组裁定美国陈述的依据
B、 阿根廷在实施减让表64时违反第二条
1、 引言
2、 关税“可预期性”的总评述
3、 征收特种税代替按价征税
4、 超过约束税率的潜在结果违反第二条
5、 事实上以超过约束税率征税
6、 举证
7、 WTO协议在阿根廷法律条例和质询程序规定中的直接作用
C、 统计税
1、 违反第八条规定
2、 IMF义务承担和交叉条件限制
D、 ATC第七条
四、 第三方提交文件
A、 欧盟
B、 匈牙利
C、 印度
五、 中期会谈
六、 调查结果
A、 阿根廷提出初步异议
B、 GATT第二条
C、 统计税
D、 ATC第七条
七、 结论

一、 引言

1.1 1996年10月4日,美国按照DSU第四条、GATT1994第二十二条1款、TBT协议第14条、关于执行GATT1994第七条协议第十九条、纺织品和服装协议(ATC)第七条,就阿根廷采取特定措施影响鞋类、纺织品、服饰及其他同类产品进口问题向阿根廷政府提出磋商请求(WT/DS56/1),内容包括阿根廷以超过减让表64所列35%计价约束税征收特种税,除MERCOSUR国家以外征收进口商品3%的统计税,对产品组成要求特别加贴宣誓书。

1.2 按照DSU第四条11款,匈牙利在1996年10月21日提出参加本案磋商的请求(WT/DS56/2),欧盟在1996年10月25日提出同类请求(WT/DS56/3)。阿根廷在1996年11月6日通信中接受了匈牙利、欧盟参加本案磋商的请求(WT/DS56/4)。

1.3 美国和阿根廷在磋商过程中就加贴标签问题达成了协议。不过,对其他问题没有取得共识。

1.4 美国在1997年1月9日请求DSB成立专家组(WT/DS56/5),美国声称阿根廷采取的措施违反了GATT1994第二、七、八、十条、关于执行GATT1994第七条协议第1-8条、ATC第七条的原则。

1.5 1997年2月25日,DSB按照DSU第6条应美国要求成立了专家组,秘书处在文件WT/DS56/6中通报,涉及本案各成员国一致同意了专家组的工作职责。工作职责如下:依据美国在文件WT/DS56/5引用协议的相关条文,认真检查美国提交DSB的事实,根据调查结果,协助DSB为解决争端、达成协议提出建议或仲裁。

1.6 文件WT/DS56/6在1997年4月4日通报了专家组成员:

主席:Peter Pale_ka 先生

成员:Heather Forton女士

Peter May先生

1.7 欧盟、匈牙利、印度作为第三方保留参与专家组调查和给专家组提供争端讨论文件的权利。

1.8 专家组在1997年6月17、18日、7月23日与争端各方举行了座谈会。在1997年6月17日与第三方举行了座谈会。专家组在1997年9月30日签署了中期报告,争端双方要求专家组对中期报告的部分内容进行总结,双方都没有要求再次举行会议。

二、 事实陈述

A、 阿根廷对纺织品、服饰和鞋类进口规定

2.1 阿根廷进口关税都是按价计征,从1993年起,阿根廷针对进口纺织品、服装和鞋类征收最低特种进口税。这类制度是通过决议或政令颁布实施的。

2.2 阿根廷赞同乌拉圭回合通过、1994年12月23日颁布的NO24.425法律的决议。这类决议包括进口到阿根廷的纺织品、服饰和鞋类征收35%的计价约束税。同时,阿根廷继续沿用对进口鞋类、纺织品和服饰征收最低特种进口税。1997年取消最低特种进口税。1997年2月25日对这类进口商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2.3 自1989年起,阿根廷同时征收进口产品关税用于对进出口商和全体大众的金融统计服务。

2.4 专家组工作中注意到,阿根廷为了落实上述提及的规定或措施,采用特别立法、决议或政令建立或维持这类规定。最近采用的措施是在请求成立专家组的时候(1999.1.9),于1997年1月7日通过决议No22/97,对进口纺织品和服饰延长征收进口特种关税至1997年8月31日,1997年1月7日通过决议No23/97,对进口鞋类延长征收特种关税至1997年8月31日,通过1995年3月22日总统令No389/95征收统计服务税。1997年2月25日即DSB成立专家组的时候,通过决议No225/97修正颁布过的政令No998/95,取消政令附表Ⅸ中和HS编码64中所列(鞋类)税率的最低特种进口税。1997年2月25日实施决议No226/97,对特定进口鞋类产品以征收最低特种进口税的方式采取了临时安全措施。

B、 最低特种进口税(DIEM)

1、 申明的最低特种进口税的目的和功能

2.5 进口纺织品、服饰和鞋类时,其价格比原产国生产成本或国际价格低,对阿根廷生产厂商造成冲击,因而采用最低特种进口税平抑这类产品进口造成的冲击。

2.6 征税操作系统如下:对有关HS编码手册中的纺织品、服饰和鞋类产品,阿根廷制订平均进口价格。一旦确定某特定分类目录的进口平均价格,这一目录下的商品价格乘以35%的税率即为最低特种进口税。在进口纺织品、服饰和鞋类时,依据海关货物报价,阿根廷计征最低特种进口税或按价计税,以得税高的计征。

2、 纺织品和服饰的最低特种进口税

2.7 1993年7月29日,阿根廷经济和公共事务部形成决议No811/93,对将近200项纺织品和服饰产品计征最低特种进口税。决议第三条说明,按第1条设立的特种进口税作为计征相应按价进口税的最低线。决议的附录1列出了计征最低特种进口税的种类表,决议有效期保留至1995年1月31日,同时可不更改延期6个月。

2.8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束后,阿根廷以减让表64按价计征35%的最大税率,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这适用于一般进口商品,而带有不同约束水平特定进口商品例外。

2.9 乌拉圭回合协议生效后,阿根廷政府继续使用最低特种进口税,于1994年12月23日发布总统令No275/94,将特种税率的应用延期至1995年12月31日,同时扩大了适用目录范围。按照这一总统令第15条及其附录7,最低特种进口税适用于纺织品、服饰(HS编码第51-63章)和鞋类(HS编码第64章)。

2.10 1995年9月22日,阿根廷经济和公共事务部修改了总统令No.2275/94,发布决议No.304/95,适用于纺织品和服饰,修改了这类产品的特种税率,提高了纺织品和服饰的税率线。决议No.305/95适用于鞋类。

2.11 1995年12月28日,发布总统令No.998/95,其第9条规定适用于纺织品和服饰的最低特种进口税延期至1996年12月31日。1996年2月20日,阿根廷经济和公共事务部发布决议No.299/96修改政令No.998/95,将特种税率应用于进口尼龙地毯、毛巾和内衣。

2.12 1997年1月1日,阿根廷经济和公共事务部形成决议No.22/97,将最低特种进口税延期使用至1997年8月31日。

2.13 1997年5月14日,阿根廷经济和公共事务部发布决议No.597/97,对政令No.998/95附录4中一系列关于纺织品和服饰DIEM进行调整,将其中部分商品的最低特种税逐渐降低,决议要求在1997年6月1日和1998年4月1日间分五次降低。

3、 鞋类最低特种进口税

2.14 阿根廷将类似于纺织品和服饰税率措施应用于鞋类。1993年12月28日,阿根廷经济和公共事务部发布决议No.1696/93,对特定目录中的运动鞋设置最低特种进口税。决议第5条说明按第四条设立的特种进口税可以相应的最低按价进口税计征。决议第6条说明,该决议应用至1994年12月31日,到期后可不更改延期6个月。如同计征纺织品和服饰最低特种进口税那样,鞋类进口特种税只在计税比按价计税高时才使用。这一决议只适用于南方普通市场(Southern Common Market)MERCOSUR国家或拉美联合体(Latin American Integration Association,LAIA)以外地区进口的鞋类产品。

2.15 鞋类最低特种进口税保留到乌拉圭回合协议实施以后。1994年12月23日阿根廷发布总统令No.2275/94,延期应用鞋类最低特种税至1995年12月31日,后来总统令No.998/95第9条又将其延期至1996年12月31日。1995年9月22日发布决议No.305/95,提高了特定目录中鞋类产品的特种税率,修改了适用最低特种进口税的鞋类关税表。

2.16 1996年9月6日,阿根廷经济和公共事务部发布决议No.103/96,修改了适用于特定鞋类目录的特种税。1998年1月间分四次降低税率。

2.17 鞋类HS目录特种税有政令No.998/95发布,决议No.103/96修改了政令,决议No.23/97代替决议No.103/96沿用至1997年8月31日。

2.18 1997年2月14日,阿根廷经济和公共事务部采用决议no.225/97,废除所有鞋类最低特种进口税。在同一天,经济和公共事务部通过决议No.226/97, 开始安全调查并实施临时安全措施。1997年2月21日,阿根廷通知WTO安全委员会称阿根廷开始安全调查,说明了原因,并称采取临时安全措施。临时安全税自1997年2月25日生效。

C、 统计税

2.19 本案涉及的统计税由阿根廷海关法(No.22.415)第762-766条所规定的。1961年,政令No.6123/61发布打算征收一种用于支持统计服务的税种。1989年至1994年,阿根廷采用法律No.23.664和阿根廷海关法第762-766条,按价征收3%的税用于海关采集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统计信息的金融支持。1994年12月23日发布总统令No.2277/94及根据海关法第764条,将这一关税降至0%,这是为了:

(1) 消除影响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开放进程复杂化的因素;

(2) 消除影响货物自由流通的因素;

(3) 调整统计税在阿根廷对外贸易的作用。

为了提供一般统计服务,1995年3月22日,总统令No.389/95发布将统计税定在3%的水平,统计税种适用于进口货物。按照阿根廷海关法第762条,这一税种是按价格基数计税。这一税种对出口货物不适用。这一税种对下列情况也不适用:属于临时进口制度的进口货物,来自于MERCOSUR成员国的进口货物,属于MERCOSUR普通零税率进口产品,有选择的重要进口货物,在MERCOSUR普通术语内特定目录、与信息处理和通信有关的产品。政令No.389/95授权经济和公共事务部就个案建立相应的税率处理方法。

2.20 阿根廷设立统计税的目的是为了补偿进出口贸易统计服务成本,政令序言的第一段的开头这样说道:为了建立快速而灵活的外贸统计系统,有必要征收一些必须税种,对海关在与注册、计算、进出口贸易信息处理有关事务过程进行成本支持。这种服务不是针对单个进口商的征税统计服务,而是服务整个外贸系统和外贸活动本身。这一服务系统包含外贸信息记录、数据处理和出版。阿根廷海关管理局统计了与价格、数量、产品说明、质量有关的数据并进行了分类,以公正地进行税率控制和正确估税。这些数据可及时传送到阿根廷国家统计和分析研究院,用于进一步分析和编辑出版。同时,数据可传送至农业部、矿产部、燃油部、旅游部、运输部、贸易部和工业部进行分析和处理并出版,出版发行的这类资料对搞外贸的来说是很有用的。

2.21 3%按价赋税列在阿根廷减让表64“其他税种和费率”一栏中。

三、 申诉和主要争端

3.1 美国提请专家组查明:

(1) 阿根廷政令No.998/95、决议No.299/96、No.22/97,对进口纺织品和服饰征收特种税违反了GATT1994第二条1款(a)、(b)和ATC第七条。

(2) 阿根廷关于对进口货物征税的政令No.389/95违反了GATT1994第8条和ATC第七条。

(3) 实施到1997年2月的对进口鞋类征收特种税的诸多政令No.2275/94、决议No.305/95、政令No.998/95、决议No.103/96和No.23/97,违反了GATT1994第二条1款(a)、(b)。

美国还请求专家组调查“对阿根廷减让表64所列的不同纺织品、服饰和鞋类条目,以超过35%计价约束税征收特种税”。

3.2 按照DSU第三条8款,美国进一步要求专家组得出结论,上述措施(1)和(2)损害了美国在WTO协议下的利益,上述措施(3)也同样损害了美国利益。

3.3 美国请求专家组建议阿根廷采取的措施必须与GATT1994和ATC规定的义务相一致。

3.4 阿根廷请求专家组查明:

(1) 美国提出质询的阿根廷对进口鞋类征收最低特种进口税是一种特别的初步规定,专家组不用考虑这一问题,因为在专家组成立之前就已取消了这一措施。

(2) 阿根廷征收的特种税没有超过WTO协议规定阿根廷减让表中35%“对等按价”的约束税率,这与GATT1994第二条1款(a)、(b)和ATC第七条规定的阿根廷义务不矛盾。

(3) 阿根廷征收的统计税措施与GATT1994第8条规定一致。

3.5 基于上述原因,阿根廷请求专家组拒绝美国提出阿根廷采取的措施损害美国利益的申诉。

A、 请求专家组做出初步裁定

1、 阿根廷请求专家组就美国提出的鞋类措施问题进行初步裁定

3.6 阿根廷请求专家组签署初步裁定,不必要考虑调查美国提出的阿根廷征收进口鞋类最低特种进口税违反GATT1994第二条的申诉。针对阿根廷提出的这一问题,美国请求专家组调查清楚这一事实,尽管专家组成立时阿根廷已经取消这一措施。阿根廷要求专家组在进行本案调查前考虑阿根廷的请求。

(1) 重新引入进口鞋类DIEM的潜在因素

3.7 美国认为,阿根廷取消进口鞋类DIEM不应阻止专家组裁定阿根廷征收鞋类最低特种进口税违反GATT1994第二条。先前的专家组(另案)的做法已不再适用。专家组必须对本案的这一问题进行复审,因为阿根廷可能还会对进口鞋类征收最低特种税。尽管阿根廷收到贸易伙伴的多次拒绝,他们已经多次重复修改政策,在临时安全措施到期的时候还会恢复采用最低特种进口税。

3.8 美国强调说,一旦专家组裁定阿根廷采取的临时安全措施违反GATT的有关规定,他们会恢复鞋类进口特种税。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他们会这样做。阿根廷实施临时安全措施的理由不足,阿根廷经济和公共事务部在《关于进口鞋类对国内生产商造成利益损害的初步分析》指出,“取消最低特种进口税后会出现严重问题”。因此,阿根廷抛开自身意义上的WTO一致原则,先实施临时安全措施以缓解和消除可能出现的严重问题。不奇怪的是,阿根廷经济和公共事务部后来发现“利益损害主要来自消费潮流和工业结构,而非进口”,并下结论说,到1994年鞋类进口已下降9%,1995年下降24%,1996年上半年下降21%。而且,一个阿根廷管理法官指出,阿根廷采取的对进口鞋类征收临时安全税是不合理的,应暂停这一措施。

3.9 美国同时回顾了欧盟作为第三方提交的关于阿根廷安全措施的诸多不合理因素。美国不了解专家组在这一问题上的调查结果,这些事实都与为了证明阿根廷还会恢复进口鞋类特种税有关。

3.10 阿根廷强调说,专家组应该考虑,阿根廷按照决议No.1696/93征收鞋类进口特种税已由1997年2月14日公布的决议 No.225/97取消,WTO官方已发布通告。因此,美国对阿根廷在专家组成立前取消的措施和采用法律定义提出申诉是不合法的。

3.11 阿根廷申明,美国辩论中涉及的阿根廷可能会恢复征收DIEM,这只是根据推测作事实判断。安全调查正在进行之中,没有采取特定的措施,不仅没有违反DSU的规定而且专家组对这一问题也没有签署建议。最后申明,如果阿根廷打算恢复征收鞋类进口特种税,那就应该暂停这一措施而不是废除这一措施。

3.12 阿根廷进一步辩论称,取消适用于进口鞋类的DIEM的决定是基于这样的考虑,1996年10月,国内生产商按照依据TWO安全协议发布的政令No.1059/96的要求,正式请求应用安全措施,他们提供了增加进口造成利益损失的存在依据和出现危机的证据和文件。阿根廷外贸委员会在没有DIEM的情况下,对造成的利益损害作了初步分析。阿根廷政府决定展开调查,同时根据确实存在的危机现像和对工业造成不可弥补损失的事实,采取了临时安全措施。取消最低特种进口税是因为在使用WTO协议临时安全措施的同时,维持原先的DIEM是不合逻辑的。

3.13 阿根廷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关于鞋类进口安全措施的调查。按照WTO安全协议,阿根廷外贸委员会对取消DIEM造成的利益损害写出报告并发布,同时,已经生效的临时安全措施部分解除,使用法官规定的预防措施。总之,不可能像美国提出的那样,恢复废除了的措施。

3.14 最后,阿根廷回复了美国提到的管理法官判决,即应用于特殊个案的鞋类进口临时安全措施是预防性措施问题,目前对这一判决正申诉判决无效。即使不使用特定安全措施或申诉庭维持预防性措施判决,也不存在恢复使用DIEM的问题。因此,美国自己推断的专家组对鞋类DIEM分析的那些理由是不存在的。美国假定阿根廷可能恢复使用DIEM的极端理由是:一旦申诉庭否决临时措施,阿根廷政府和所有团体肯定会不服法庭裁决,试图恢复采用DIEM。

3.15 根据美国的建议,对阿根廷使用到1997年2月的鞋类特种进口税总结一次是适当的,因为这与进口纺织品、服饰最低特种税相关联。对进口鞋类和纺织品、服饰征收最低特种税的措施使用了平行规定,在有些情况下,鞋类特种税和纺织品、服饰特种税的征收方法相同。而且,所有特种税的比率相同,并应用相同GATT条款。因此,美国请求专家组裁决,阿根廷废除征收进口鞋类特种税以前,阿根廷征收这一税种违反了GATT 1994第二条的规定。

3.16 阿根廷辨称,美国坚持将应用于进口纺织品、鞋类的制度界定为“普通法律制度”,其实不存在这一普通法律制度,根据不同分析结果制订和形成不同法律指引,每一个都是按市场特征发展起来的,同样,应用DIEM时也是按每一涉及税项的需要进行调整。

3.17 美国申明,阿根廷没有试图对美国和欧盟确立的鞋类特种税和安全协议程序下制定的几乎所有相同税种的联系进行反驳。

3.18 阿根廷回答说,这两种措施是完全不同的和相互分离的。实施临时安全措施不是代替DIEM的结果。不管怎么说,从法律的观点来看,在按照GATT1994第二条实施的措施和遵照第二条例外规定第二十九条实施的措施之间找什么联系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合理的。

3.19 美国一直向阿根廷提及安全措施,是从旁敲侧击引出还没有解决主题的一种方法,这与专家组的整个工作完整性无关。尽管欧盟没有一定要求专家组对这一问题做出裁决,但是美国正危险地偏离正题,一方面认为安全措施的合法性,而同时认为这一问题不是调查的主题,因而采取了像欧盟那样的自相矛盾的方法。

3.20 阿根廷争辩说,如果美国有根据对阿根廷实施的临时安全措施提出质询,阿根廷合适的委员会可以与之讨论,事实上已经这样做了。如果美国觉得任何采用的特定措施不可靠,可以以合适的方式进行讨论。

(2) 本案与以前案件的类似之处

3.21 阿根廷争辩说,阿根廷请求专家组不必检查讨论鞋类DIEM,并不意味着实施新的GATT/WTO系统。在GATT1947和WTO争端解决体系中有很多这样的先例,不管是否对争端案件部分或整体进行过考察,一方请求专家组在考虑整体案件事实前进行裁决。在“巴西诉美国—从巴西进口非橡胶鞋拒绝给予最惠国待遇”一案中,巴西请求专家组做出裁决,解决了最惠国待遇问题。在印度诉美国—影响进口编织毛料服饰措施一案的报告中,上诉机构裁定如下:

“GATT1947和WTO专家组只致力于调查解决专家组认为双方必须解决的问题,专家组可拒绝裁决其他问题”。报告中还称:“根据解决争端的明确目标贯穿整个DSU,我们认为DSU第三条2款并不意味着鼓励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超出解决特定争端的范畴来‘制定法律’澄清WTO协议中的条款。专家组只需要解决争端中必须解决的事件”。

3.22 由于美国提及的先例支持美国的观点,阿根廷争辩说,他们提交的情况不同这一案例。 在“印度诉美国—影响编制毛料服饰措施”案例中,那些措施在争端过程中仍然使用,事实上一直保留到发布报告。当前的案例则完全不同,专家组成立的时候已取消了最低特种进口税并且采用了发布条文。在“加拿大诉美国—对进口加拿大金枪鱼极其产品的限制措施”案例中,美国尽管废除了限制措施,但美国不仅保留允许重新引用限制措施的法律条文,而且美国通知加拿大会这么做。在“欧共体--影响进口动物饲料蛋白措施”一案中,争端双方从成立专家组开始就知道这一措施是临时的,也没有反对成立专家组,双方知道专家组一旦签署总结报告,这些措施便不再生效。

3.23 阿根廷提到,在案例“美国—重制和传统汽油标准”中,专家组报告这样写到:“专家组观察到,在确定专家组工作职责的时候,要专家组对现在不会、将来也不会生效的措施进行裁决是不正常的做法。在1978年的动物饲料蛋白案例中,专家组对一不连续措施进行了裁决,但是有一个措施在专家组的职权范围确定后停止了。在1980年智利苹果案中,专家组在确立专家组职权范围以前对一措施进行终止裁决,不过,在这一案例中专家组的职权范围特别包括了终止措施,一个季节性措施,保留重新引用的可能。在当前案中;,专家组职权范围是在75%裁决停止生效后确立的,在专家组职权范围内没有特别提到。专家组进一步观察到,双方没有迹像表明75%的决定是一项措施,尽管目前没有生效,很可能被更改[….]。因此,专家组按照总协定第1条1款对这方面的汽油规则不予进一步的调查”。

3.24 阿根廷强调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最低特种进口税会被重新引用,相反,决议No.225/97清楚地规定这些措施被废除而不是临时解除。即使理论上讲这种措施有被重新引用的可能,在有关协定框架写展开的安全调查也会终止这种可能性。

3.25 美国重申,在以前几个案例中,专家组核查了那些已不再有效的措施,这包括专家组报告涉及的“印度诉美国—影响进口编织毛料服饰的措施,EEC—影响进口动物饲料蛋白的措施”和阿根廷引用的“加拿大诉美国—限制从加拿大进口金枪鱼极其产品的措施”案例。阿根廷试图通过争论来区分裁决,例如,阿根廷争辩说,鞋类特种税超出了专家组的职权范围,因为不像以前的案例,本案例的这一措施在专家组成立之前就以被废除。在这一问题上进行区分,不能忽视这一事实,双方就本案争端的前四轮磋商中,鞋类特种税一直生效,而且在美国第一次请求成立专家组的时候还在生效。这些措施是在阿根廷拖延成立专家组一个月后才被废除。

3.26 阿根廷争辩说,在磋商过程中讨论的鞋类最低特种进口税在专家组成立前即以废除,这一事实与决定专家组是否核查一个不存在的措施没有关系。

3.27 美国辩论说,“美国—重制和传统汽油标准”一案(阿根廷原则上引用)的专家组报告揭示了这一争论的弱点。如果专家组决定对不再生效的措施不进行调查,是因为这一措施不包含在专家组的职权范围内,也没有机会被重新引用。不过,阿根廷引用专家组报告的章节中表明,专家组调查早期案例不再生效的措施是不同的。那一段是这么说的,“在1978年的动物饲料蛋白案例中,专家组对一不连续措施进行了裁决,但是有一个措施在专家组的职权范围确定后停止了。在1980年智利苹果案中,专家组在确立专家组职权范围以前对一措施进行终止裁决,不过,在这一案例中专家组的职权范围特别包括了终止措施,这一苹果案中采用的措施为季节性措施,并保留重新引用的可能”。

3.28 美国强调说,这一问题事实上与“欧盟—影响进口动物饲料蛋白措施”案、“欧共体—限制从智力进口苹果”案和“美国—重制和传统汽油标准”案的陈述完全不同,鞋类特种进口税措施被明确列入专家组的职权范围内,而且这一措施有很大可能被重新引用。

3.29 美国进一步辩论说,阿根廷一直将本案区别与“印度诉美国—影响从印度进口编制毛料服饰的措施”一案,声称美国在专家组报告发布时才取消这一措施。这不正确。美国在专家组向争端双方签署专家组报告之前就取消了这一措施。以专家组报告中的一段话为证:“我们通报,美国在1996年12月4日的联邦注册通报中取消了这一措施,由于双方没有对终止调查程序达成一致意见,我们认为专家组应该按照上诉机构的委任和专家组职责就这一案件签署专家组最终报告,本报告第1.3段提及美国已经取消限制措施”。

3.30 美国强调说,“在印度诉美国—影响从印度进口编制毛料服饰的措施”一案的报告中,专家组的职权范围允许专家组履行职责,尽管在专家组裁决前取消了限制措施。类似地,案例“美国限制从加拿大进口金枪鱼极其产品”和“欧共体--对动物饲料蛋白措施”都授权专家组裁决在签署专家组报告之前取消的限制措施。

3.31 美国争辩说,调查进口鞋类措施是专家组授权范围的一部分,这以在1997年4月11日发布的文件WT/DS56/6中列出。在文件WT/DS56/5美国提交给专家组的请求中特别强调美国正在寻找阿根廷征收鞋类进口特种税与WTO义务的一致性观点。同时列出了阿根廷应用于鞋类的一系列措施如决议No.305/95和No.103/96。美国在此文件中还表明,对阿根廷特种税率包含鞋类进口特种税有关的争端经过磋商没有达成协议。TW/DS56/5明确“双方同意专家组职权范围”,因此,既然阿根廷主张专家组不对鞋类特种税复审,阿根廷就会对WT/DS56/5发布文件规定调查范围是否包括鞋类特种税有争议。

3.32 阿根廷承认WT/DS56/6中专家组的授权范围包括鞋类特种税。问题是由于这一税种在授权范围被采用的时候就停止使用,专家组是否仍然要优先复审。对一个已不存在、也不会损害WTO成员国利益的问题进行裁决是没有意义的。阿根廷不会对专家组授权范围内容争论不休,但如果专家组同意美国的请求而进行对这一措施的复审,那么阿根廷会对复审的性质提出异议。事实上专家组授权范围提到的鞋类进口特种税已由决议No.225/97废除。

3.33 阿根廷补充说,在案件“美国—重制和传统汽油标准”中,被质询的措施在采用授权范围之前就被废除了,而且也没有任何被重新引用的迹象。这与当前的案件性质相同。在案件“欧盟—对动物饲料蛋白的限制措施”中,被质询的措施在采用授权范围后就被废除。在案件“欧共体—限制进口智利苹果”中,所采用措施是季节性的而且很可能被重新引用。本案专家组则与上述两案专家组完全不同,因为,美国对在专家组成立和确定专家组授权范围的时候就不存在的措施的提法表示反对。

3.34 阿根廷声称美国驳回阿根廷关于对案例“欧盟—对动物饲料蛋白采取的措施,美国—禁止从加拿大进口金枪鱼极其产品和欧共体—限制从智利进口苹果”的评论,阿根廷认为这些案例没有什么技术意义。专家组不会将上述第二个案件涉及的美国威胁加拿大,一旦加拿大海军控制了隧道美国就重新采取禁止措施的做法视为无技术意义。不能将美国通知专家组同时与专家组合作,接着要求专家组根据GATT第二十条(g)款所作裁决没有意义。在本案中阿根廷不想去证实一个根本不是措施的措施

(C)美国请求参照先例的影响

3.35 阿根廷争辩到,美国的请求不仅违反WTO有关条例,还提议专家组对假想案件进行裁决,对WTO体制真是危险的革命。美国还鼓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立法鉴于WTO马拉喀升协议第九条2款将立法全部归属于WTO成员国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这也违反了GATT第二十五条。

3.36 阿根廷辩论到,按照DSU第三条7款,争端双方应该致力于达成一直意见,将不一致部分提交专家组,由专家组建议取消非法措施。在鞋类最低特种进口税问题上不会达成一致意见,因为这一税种已不再生效,而且也不会对一个不存在的措施提出取消建议。换言之,没有申诉主题就没必要启动复审调查程序。WTO协议,特别是争端解决系统主要协调处理实施中的争端措施。因此专家组仅仅按某种愿望为基础来裁决是不确当的。实施中的措施是专家组裁决的最低要求,专家组对理论上的案件的裁决偏离了DSU第十九条1款。

3.37 阿根廷还声称,美国最近表达了对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抽象裁决的不满。在DSB采用案件“美国—影响从印度进口编制毛料服饰的措施”报告的时候,美国声称,上诉机构已声明“我们认为DSU第三条2款并不意味着鼓励专家组或上诉机构通过超出解决特定争端的范畴解释WTO协议条例来“立法”。专家组只需对争端中存在的申诉调查清楚。

3.38 阿根廷担心,专家组接受像美国这样的成员国提出的申诉进行裁决对多边贸易体系会造成影响,如果这种情况成为事实,那么为了捍卫长期被废除的法律条文不再被引用,就可能采用争端解决机制。

对阿根廷的请求初步裁决失败也会引起采用争端解决机制以获得所谓的“一种预料中的预防措施”,也就是说,使用争端解决机制防止某个成员国将来实施损害一方利益的措施。

3.39 美国针对阿根廷的争辩回驳到,美国没有请求专家组“立法”或调查解决“抽象”问题,只请求专家组对阿根廷一直使用到专家组成立前几天才停止的鞋类特种税措施进行调查,而且这些措施包括在专家组授权范围内,在阿根廷终止使用鞋类安全措施的时候会重新采用特种税措施。

3.40 美国辩论到,美国相信专家组会谨慎处理已废止的特种税措施。专家组尝试联系案例“美国—重制和传统汽油标准”(即不管措施是否是专家组授权范围的一部分,是否有可能被重新引用)提供必须的安全措施。

3.41 美国提醒专家组必须牢记,专家组裁定了简单地停止一种措施又引入另一种措施是WTO非法措施,如果允许成员国规避这一裁定,必然会对争端解决机制产生负面影响。如果专家组像阿根廷鼓吹的那样对已废止的措施不进行复审,那么有些成员国会引入修改过的措施来逃避专家组的核查。如果专家组同意阿根廷的论点,那么成员国可以设法延迟成立专家组、采用一个新措施代替原有措施来逃避WTO检查。按照阿根廷的理论,新措施应按照DSU第四条进行另外的磋商,在专家组成立前至少有90天时间重新安排。阿根廷的论点不仅与原有做法不一致,而且削弱了DSB解决贸易争端的能力。专家组推进和发扬DSB的宗旨,不要过度限制专家组核查的范围。

3.42 阿根廷争辩说,所有WTO成员国都在本国工业集团认为有难题的时候才求助于争端解决机制。尽管每一个成员国都必须遵守争端解决程序,但必须强调的是机制本身有义务拒绝滥用争端解决机制。否则就给国内企业大量的机会要求政府部门请求成立专家组对其他成员国在过去履行WTO义务方面进行核查。换言之,不能要求专家组裁定阿根廷重新确立立法内容的特种税措施。采用对立观点是讨论国际法的基本原理。这可能会导致半信半疑和投机行为,发展过度会导致争端解决机制的解体。

3.43 阿根廷说道,本案存在这类因素,阿根廷展开鞋类安全调查和应用临时措施的合法决定,最终导致美国请求专家组注意阿根廷其他项目如纺织品和服装的进口特种税。美国为了应付国内鞋类制造商的要求和直接挑战调查程序中的安全措施,认为法律上是不可能的,从而间接地达到目的。这样就使专家组面临一个理论性的案件。美国向专家组申诉的真正主题是:阿根廷决定废除鞋类最低特种进口税,和随后应鞋类企业的要求开始安全调查。

3.44 阿根廷进一步申辩说,欧盟第三方提交的申诉材料主要是鞋类特种税措施,也包括了请求专家组对安全措施做出裁决,尽管美国对此没有提出建议。

3.45 按照阿根廷的观点,所有这些都证明需要专家组同意阿根廷的请求使特别初步裁决生效,不必考虑关于鞋类特种税的争论,因为这一税种确实在专家组成立之前废除了。

3.46 阿根廷声称,主张今天诉诸安全措施条例,明天诉诸第二条或其他条例,这是令人无法接受的。这不仅不是阿根廷的意图,阿根廷根本就不可能去考虑。这也就是说,WTO成员国不能在不同的GATT1994协议条款、WTO协议下行使权力。

3.47 阿根廷辩论说,专家组面临着一个已大大超出案件主题的任务,因为专家组的结论会明显影响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为了避免滥用DSU条款,专家组应该重新审视本案,决定在合适的时候对阿根廷请求做出特定初步裁决。

2、 阿根廷请求专家组对美国提交的证词进行审查

3.48 1997年7月21日,美国向专家组提交两件证据,打算在1997年7月23日的程序性会议上提交。第一件证据是美国出口到阿根廷货物以35%按价计税的总结。第二个证据是关于阿根廷海关征收特种税的文件复印件,共95页。美国说明,这些文件在专家组第二次会议之前就已经提交专家组和阿根廷。

3.49 阿根廷请求专家组不要考虑美国提交的不合时宜的证据。美国向上诉机构临时提交证据不符合DSU规定时间程序,他们是想在专家组程序的每一步骤维持双方所需要的平衡。

3.50 美国强调说产生的新文件与阿根廷的申诉相矛盾。例如,阿根廷称美国没有证据说明阿根廷征收超过35%的按价计税,这与事实相矛盾。专家组鼓励使用如美国提交的正式证据,不主张口头说明简单的事实依据。在争端过程中提交新文件是自然的事,要是专家组阻止在第二次审议会议上提交新文件,那么这就会阻碍事实听证程序、阻碍一方反驳另一方在最终记录中相矛盾的陈述。

B、 违反与执行阿根廷减让表64有关的第二条规定

1、 引言

3.51 美国辩论到,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阿根廷同意对进口纺织品、服饰和鞋类征收不超过35%的按价计税。然而,阿根廷对几百种这类产品征收最低特种税,而且通常超过产品价格的35%。阿根廷在成立专家组的前一天才取消鞋类最低特种进口税,用所谓“临时安全”措施特种税率来代替。而且,阿根廷征收的纺织品和服饰最低特种进口税规定仍然有效。

3.52 美国争辩道,阿根廷对纺织品、服饰和鞋类征收最低特种进口税违反了GATT1994第二条。即使使用的特种税不超过按价计税的35%,他们仍然违反了第二条。阿根廷征收的每一项特种税都有可能超过进口商品价格的35%,阿根廷以超过约束税率、多种方法计税,也违反了第二条规定。

3.53 阿根廷争辩道,使用最低特种进口税没有违反也不会违反第二条规定,阿根廷有关法律应用最低特种进口税排除了违反35%按价计征义务税规定的潜在可能。这是因为不可以将一种赋税从涉及进口贸易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中分离出来。既然用立法修正来控制当局以超过阿根廷法律义务规定的数额征收进口税,就没有人有义务以超过35%按价计征税率付税。

3.54 这部分内容首先强调双方对“可预期”税率的讨论。接下来对指证阿根廷违反第二条进行辩论:指称阿根廷在按减让表征收按价税率时应用最低特种进口税;使用最低特种税的潜在效应和指称超过35%按价税的情况。同时指出举证的一般原则。在这部分的第二部分对阿根廷法律目录和反对程序中与阿根廷有关的WTO协议进行辩论,有些内容在第一部分有所体现。

2、 对“可预见性”税率的总评述

3.35 美国认为,GATT1994第二条向WTO成员国及其贸易商提供了进口税率的上限。这有两种方式。第一,第二条1款(b)清楚地说明:约束关税税率是最高税率:一成员国领土的产品“…自发布之日起,免征超过减让表所列的普通关税”。这一条款规定WTO成员国征收的关税不能超过有关减让表制定的最大税率。第二,第二条还强调“一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贸易待遇,不得低于本协定减让表中相关部分所附这一缔约国的优惠待遇”。按照这段话的意思,应禁止成员国通过间接措施以提高征税。第二条禁止以超过约束税率征税,这是无条件的,是不会因市场波动而改变的保证。WTO成员国通过减让表互相保证在海关估税时不会也不能超过约束税率。这就是构成第二条的中心思想,也是本条款提示的“可预期性”。

3.56 美国提交了“欧盟—香蕉进口原则”一案的专家组报告。该报告在结尾中这样写到:“在决定关税待遇是否不低于减让表所附的优惠待遇时,必须考虑现实进口措施和对将来进口造成的影响。这遵循了以前案例专家组采用的原则,即关贸协定原则不仅保护现实贸易,而且为将来的贸易提供可预期测算”。

3.57 美国还提交了关于“新版—Newprint”案例的专家组报告,该报告这样说道:“专家组同意以前表述过的观点,关于GATT约束关税的安全和可预期性是非常重要的,是构成总协定体系主要义务的原则”。

3.58 美国认为,阿根廷的特种税没有提供这种可预期性,对有些产品尤其是低价产品征收的特种税超过35%的按价计税。阿根廷对600多种征收特种税的产品制定了平衡价格,也就是说对价格低于平衡价格的产品征收的税额超过了35%的按价计税。当根据市场变化以比平衡价格还低的价格进口到阿根廷,即以某种价值进口的商品阿根廷无法控制。据此,与阿根廷做贸易的伙伴就无法了解阿根廷是否会履行约束的权利和义务。进口产品价格随市场变化而特种税不变,形成了这一税种的不可预见性。给定一个商品在一段时间内可能以约束税率征收特种税,而其他时间则超过这一税率。所以,阿根廷不会按照第二条的要求履行WTO成员国的基本义务,其征收的特种税超过了减让表覆盖产品的约束税率。

3.59 按照美国的说法,阿根廷采用的进口特种税对有些产品会超过35%,阿根廷对上述观点没有争辩。不过,美国回顾说,阿根廷已经解释,阿根廷认为特种税原则符合第二条的规定,因为阿根廷采用“争议解决程序challenge procedure”来降低超过的部分。美国认为,这绝不是其他WTO成员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从阿根廷获得的关税税率的安全和可预见性(predictability)。阿根廷的贸易伙伴有权期望阿根廷不能以超过35%按价计税的征税形式和数量进行征税。

3.60 阿根廷回答道,就本案来说,征税可预见性的含义包含在第二条中,即一方按谈判达成的各自减让表对已规定的某产品给予关税减让的待遇。阿根廷指出专家组审查的内容不是特种税随货物价值变化的不可预见性质,而是按价计税水平有没有违反协定内容。

3.61 阿根廷相信阿根廷关税规定首先保证了可预见性,因为减让表中包含了全部关税税率。阿根廷政府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的承诺是经过阿根廷议会批准的,并写进了阿根廷宪法第七十五条二十二款。阿根廷宪法体制的特点赋予了减让表64绝对的可预见水平(即可给予的关税减让待遇)。任何违反规定的情况都会迅速进入诉讼程序,阿根廷政府按照WTO协定规定的义务,凌驾任何国内法规如法律、政令和部门决议之上,进行公正裁决。另一方面,适用关税税率都是众所周知的和透明的。再者,有一些极少例外,即与MERCOSUR国家的协议,阿根廷不可以单方面做出改变。这限制了执行条约时的灵活性,需要附加进一步的安全因素。

3、 征收特种税替代按价计税

3.62 美国认为,GATT1994第二条禁止WTO成员国以超过减让表中约束税率和优惠待遇征收关税。这一结论与先前的GATT决议相一致,即允许使用按价计税时,不允许使用特种税。这表明征收特种税违反了GATT1994第二条1款(a):一成员国给予其他WTO成员国贸易待遇,不得低于减让表中的优惠待遇;同时违反了第二条1款(b):对来自WTO成员国的进口货物免征超过减让表所列的普通关税。在这一点上,先前的GATT机构已经发现,有关减让表列有按价关税,禁止征收特种税。

3.63 美国就是如此认为的,因为执行用一种征税形式代替另一种,有打破协议约束的潜在可能。正如“欧盟—香蕉进口条例”一案专家组这样解释道:“专家组认为以超过约束税率征税就没有体现欧盟减让表所附的优惠待遇。后来专家组核查欧共体征收的特种税税率是否超过相应的也是按价税率而违反第二条规定。专家组回顾了保证正确使用约束关税的重要意义。指出,以前的专家组和专家组都强调过,约束关税保证了市场准入和竞争环境的合理预期。缔约国一致认为,从约终结束关税该成按价税率是对减让表的修改[…]专家组[…]总结到,在判断是否遵守不低于减让表中所列的优惠待遇时,不仅要考虑目前实施的实际关税还要考虑对将来进口的影响。许多以前的专家组都遵循这样的原则,即关贸总协定的条例不仅要保护现实贸易而且要为将来贸易创造更好的贸易条件”。

3.64 美国补充道,由于这些原因,在GATT长期以来都认为,将按价约束税转换为特种税或反之都违反了条例第二条,只有遵循条例第二十八条通过重新谈判才允许作这种改变。早在1995年,一个GATT工作组就提过类似于阿根廷实施的最低特种税,在那个案件中,奥地利减让表允许将“特种税改成按价计税”,不过,奥地利政府觉得如果将按价税率维持为最低税率不会损害减让值,工作组不同意这一说法,并作出裁决:这种改变构成了对奥地利义务的修改,这种修改没有建议其它缔约国接受,这种修改必须经缔约国代表按照适当的程序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后才可以写入修正案。奥地利同意了这一裁决。

3.65 按照美国的论点后来的裁决都依据了这一推论。事实上,不管是反对实施特种税还是按价税,所有涉及这一问题的GATT机构都可能裁定:有其它约束税形式存在就不允许改变关税形式。“Newsprint”一案专家组从历史观点解释道:在GATT长期坚持的实践过程中,一个缔约方即使只对减让表作纯形式的改动,不影响其它缔约国的权利,如将特种税改为按价计税时不增加税率,也应考虑进行谈判解决。该专家组考虑到欧盟的三个国家以前是“约束关税税率指引,TRQ”的主要受益者,裁定不许欧盟降低公吨数适用TRQ指引下的免税待遇。该专家组总结到:与以前表述的观点相同,GATT约束关税的安全性和可预期性是构成总协定体系主要义务的重要部分。

3.66 阿根廷解释道:美国已经表示了对征收特种税的关注,但美国争论的焦点是权利问题,即不违背约束税率水平。在这一方面,美国自己承认,问题并不在于特种税和按价税之间的变换。阿根廷称美国承认按价税率也违反了协议约定。问题是,无论何种征税形式,是否保证不超过约束税率水平。

3.67 阿根廷声称按价税率可以转换成特种税率的观点是十分不正确的,既然有特种税已经生效,那么这种转换是不可能的。阿根廷规定了所有按价关税最高为35%。阿根廷从1993年7月29日即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前采用了经济和公共事务部颁布的决议No.811/93,对纺织品和服装实施最低特种税。阿根廷减让表64作为法律24.425的一部分,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减让表限定最高税率为按价格35%计税,在乌拉圭回合、肯尼迪和东京回合确定的在此税率水平以下特定关税项目除外。阿根廷继续以不超过按价计税水平征收纺织品和服装最低特种进口税没有违背乌拉圭回合的承诺。至于某个WTO成员国如何关心阿根廷在按价税率范围内征收特种税的意图,阿根廷说他们已经将关税表交给了市场准入委员会。另外,阿根廷正式通报了关税表,列入在MERCOSUR全文内,通报本身就表明实施关税水平的透明度。而且,众所周知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就对纺织品实施了最低特种进口税。与此相联系,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的时候,美国和欧盟威胁阿根廷,如果阿根廷不取消最低特种税,他们就不会接受阿根廷减让表。在这种情况写,阿根廷已经说过最低特种进口税制度不会改变。

3.68 阿根廷拒绝接受基于所谓将按价进口税转换成特种税的争辩,因为美国引用的先例不适用于本案。首先,所引用的案例没有一例是按价税转换成特种税的。在奥地利一案中,奥地利想维持特种税又不保证特种税不超过按价约束税率。与此案根本不同,因为阿根廷以最低线征收最低特种进口税而不超过35%的按价约束税。在奥地利案件中,存在一个某种特定关税项目的约束关税税率问题。而此案的情况是全部货物限定最大关税为35%的按价计税(某些限定更低税率水平的项目除外),一些特定部分征收的特种税不超过约束税水平。

3.69 阿根廷辩论道:美国引用按GATT1947条款处理的先例与本案没有联系。关于土耳其减让表37的转换一案,工作组对特种税转换为按价税得出不同结论,此案与当前案例有本质不同。工作组这样说道:“在某些情况下,特种税转换成按价税时[…]会影响减让值[…]因此,任何转换都只有在进行减让修改程序后才能实施”。工作组提到的“某些情况”适用于土耳其这样的特殊案例。因而从此得出的结论不能应用于所有特种税转换为按价税的案例,工作组报告中的观点也不尽相同。巴西代表说道:“特种税转换成按价税不会影响通过谈判达成的减让值,在大多数案例只是简单的数学换算,不能进行这种转换运算的例外,因此这种换算仅仅是形式上的,不需要特别认可”。奥地利同样说道:“基于例外情况的关于特种税转换按价税的案例不能作为先例来处理其它案例”。

3.70 阿根廷认为,美国列举的那些案例仅仅附带提到了征税形式的转换,不像本案,主要争论按价税向特种税的转换。严格讲来,那些案件仅强调了非优惠待遇的可能性。因此,在“Newsprint”案专家组报告中,加拿大提出这样的质询:“欧共体单方面决定1984年无关税配额50万吨,违反GATT约定的某一关税配额150万吨”,这种“比减让表约定值低的关税限额违反了有关市场进入的安全性和可预期性的原则”,此案专家组认为“尽管欧共体没有正式修改GATT减让表,但事实上单方面改变了对GATT的承诺”,问题的焦点还是:减让值的变化而并非征税形式。专家组认为,欧共体并没有不履行特定形式的义务,而是改变了谈定的减让值,欧共体应该“按照GATT第二十八条的原则重新谈判”。在这个案例中,专家组没有反对采用正式程序,但明确反对改变减让值。事实是停止了谈判程序,而专家组认为应该在第二十八条的指导下进行谈判程序。“即使在保护措施上[… ]没有增加征税,单纯形式的改变[…]也需要谈判解决”这一陈述本身不代表判决。这一观察结果没有对专家组的结论产生实际影响,专家组在考虑大量事实的基础上,主要依据于谈判达成的减让值。因此,专家组的判决主要涉及减让值的修改,不涉及减让表中征税形式的法律含义。阿根廷认为,美国引用的申明“在长期…下需要谈判”不是专家组的裁决,而是专家组在一些非主要文件中附带提到的内容。

3.71 阿根廷称,本案只与“欧共体—进口香蕉制度”一案相似,但是该案的有关报告没有被采纳。而且,即使在征税形式转换的理论性案件中(不适用于本案),不足以构成违反对约定税率的承诺,因为阿根廷会采用法律机制来保证不超过35%的约束税率水平。阿根廷海关法典包含了这一机制,因此,不用考虑美国提出的有关约束关税的安全性、可预期性及市场准入预期和潜在作用等。

3.72 阿根廷辩论道:本案虽与案件“欧共体—进口香蕉制度”相似,但不完全一致。美国引用了此案专家组的报告第134节,并强调应遵循第二条的一般义务“不得低于[…]减让表中所列的优惠待遇”,然后描述了专家组对欧共体机制的分析,即按香蕉价值计征按价税,按重量计征特种税。专家组在考察征收特种税的两个案例后认为,每吨征收850欧洲货币单位明显违反按价征收20%约束税率的承诺,而另一个案例却以每吨100欧洲货币单位征收特种税,欧共体既没有争辩也没有提交不超过20%按价税的任何证明。结果,专家组判定特种税在事实上违反了减让表约束税率的承诺。

3.73 阿根廷得出的结论揭示,进口香蕉制度案与本案有很大区别。首先,阿根廷计收的最低特种进口税不超过35%的最大关税,阿根廷引用理论分析和实际例子解释了美国提交专家组指称阿根廷所谓违反约束税率条例问题。

3.74 阿根廷指出:正与美国的主张相反,“欧共体—进口香蕉制度”一案的专家组不考虑税率计算方式的变化,仅对欧共体是否征收特种税不超过约束税率进行了查核。这一情况与本案完全不同。阿根廷通过法律No.22.415的反对程序“challenge procedure”,完全保证不超过约束关税水平。

3.75 最后,阿根廷简要阐明该案件有两点具有法律参考价值。第一,专家组报告未被采纳,这类报告在GATT/WTO框架内作为法律先例的价值是很少的。事实上,就像常设上诉机构引用“日本—酒精饮料关税”一案专家组陈述的,这类案件的报告“在GATT或WTO体系中没有法律地位,因为没有通过缔约国与GATT/WTO成员国的决定进行签署”。第二,提供“有用指导”的可能性取决于这些案例是否与当前案件有关。

3.76 此外,阿根廷撤回了对所引用专家组报告的限定范围和未经GATT审核、WTO重新确认的措施。这方面的原则清楚地表明:“在GATT实践中,缔约国采纳争端解决报告被认为裁定或权威决定了争端各方的GATT权利和义务”。总协定条款,尤其是第二十八条,不是用来改变协定规定的义务的。“第二十八条[…]不应该被用来对GATT缔约国有效实施总协定中没有的积极义务”。当专家组结论被一些成员国提出质询和其它缔约国不同意采纳报告时特别适用。

3.77 美国认为,以前的GATT机构在允许使用按价关税的地方不允许使用特种税,阿根廷没有也不可能从这些先前判决的案例中找到区别于本案件的有意义的推论。其实阿根廷是要求专家组忽视一个已经坚定确立的GATT法学原理、一个自从GATT总协定实施以来指导GATT缔约国或WTO成员国实践的原则。

3.78 美国争辩道,阿根廷攻击这些有众多事实依据的裁决。特别是阿根廷指出,“欧共体—进口香蕉制度”一案专家组的报告没有被采纳,这是对的,但是美国注意到常设上诉机构明确说明“尽管如此,一个专家仍然可以从有关的未被采纳的专家组报告中找到有用的指导原理”。

3.79 阿根廷争辩道,GATT第二条1款(b)规定不征收特种类型的关税但确定普通税不能超过减让表所列的税率。如果第二条1款(b)对海关税‘ customs duties’下一个定义(限于关税类型术语),缔约国就会在合适的时候或在磋商‘GATT1994第二条1款(b )解释备忘录’的时候确定一种关税类型。

3.80 因此,阿根廷认为,缔约国一方必须确定是否有GATT1994的义务,限制一成员国使用不超过按价约束税的特种税。第二条的主要内容是优惠待遇。不论怎样没有提及介绍特殊关税类型的义务,也没有规定不可以转换成不超过约束税率的特种税。

3.81 美国回辩道:本来就没有反对特种税。事实上,美国认识到,WTO成员国可以结合使用按价税或特种税或兼而有之。美国关心的是阿根廷选择按价税为约束税,而征收的确是特种税。尽管征收最低特种税是按价制约的,阿根廷法规允许征收特种税的某类货物超过了35%的按价计税。这就剥夺了WTO成员国及其贸易商遵循最大约束税率的可预期性。第二条给WTO成员国提供了保证,即征收的税率不得超过减让表中所列的数额,同时要求各WTO成员国不可以用管理费的形式收取超过关税的费用。这些都与市场的变化无关。贸易往来或价格的升跌不会影响关税减让承诺的圣洁。

3.82 美国认为,按价税和特种税有很大区别,具有不同的目的和效果。征收按价税时,对高值产品可获得比低值产品的按价税,而且估税的数量始终随价格波动而变化。为采用这种税种的国家提供了平抑通货膨胀的措施,因为产品的价格上升可导致关税大量增加。相反,特种税与进口商品价值没有直接联系,但取决于数量。按单位以某个税率征税。与高价产品相比,特种税对低价商品会产生不均衡影响。如果对生产100美圆一件产品的制造商以每件5美圆征收特种税,而对于生产1美圆1件产品的制造商来说几乎是不可逾越的障碍。

3.83 美国进一步争辩说,关于两种税率不同形式,并不是说一种税率会比另一种优越、更合理,而是说这两种税率是独立的系统,是不可以相互转换的。不论是基于按价税还是特种税都是违反约束税率征收或恶意征收关税。例如,不管表面上看起来特种税是怎么低或怎么合理,这种税率对低价产品来说都有违反按价约束税的潜在可能。

3.84 对美国来说是如何保证平衡的问题。例如,对1每元一件的产品征收5每元的特种税其征税比率是500%,而对于100每元一件的产品征收5每元特种税其征税比率只有5%。如果阿根廷采用按价格计征特种税,就必须对每一目录中的每一件商品制定平衡价格。因为即使阿根廷征收所有商品税不超过35%,但是在使用最低特种税时有可能超过约束税率。要是阿根廷只按价格征税,这种情况就不会发生。

3.85 美国承认,阿根廷可以多种方式自由约束税率,包括特种税和按价税的结合。然而,选择单一的按价约束税,阿根廷就不能维持对有些产品征收超过约束税的制度。

3.86 阿根廷认为,征收最低特种进口税没有超过35%约束税率,没有违反所作的承诺,更没有损害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减让。阿根廷没有评价关于“欧共体-进口香蕉制度”案专家组的报告,因为该报告没有被采用,但申明发现欧共体没有遵守义务,欧共体没有提交所付特种税不超过按价税的证据。而阿根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交了具体证据。

4、 有超过约束税潜在可能时违反条例

3.87 美国争辩道,即使阿根廷征收的最低特种进口税不超过价格的35%,仍然违反第二条规定,因为阿根廷的每一项特种税对一些进口商品来说会超过按价35%的潜在可能。事实上,特种税就是有超过阿根廷约束关税的潜在性,对低价商品尤其如此。因此,根本上讲,阿根廷没有给其贸易伙伴提供35%按价约束税率应有的安全性和可预期性。

3.88 美国争辩道,关于案例“欧共体—进口香蕉制度”的专家组报告所涉及的主题与本案非常相似。专家在报告中这样描述道:“专家组解释GATT1994第二条要求一缔约国给予其它缔约国贸易待遇,不得低于本协定减让表中相关部分所附这一缔约国的优惠待遇。专家组认为,用香蕉特种税代替减让表所附的按价税构成‘不优惠待遇’。专家组观察到,香蕉按价约束税与其价值有关,而新的特种税是按重量征税。每吨香蕉价值的变化会引起按价税的变化,[…]专家组还解释欧共体既没有争辩,也没有提交特种税不会超过20%按价税的任何证据,按照贸易商的投诉,[…]特种税20%按价约束税率[…]专家组最后裁决对进口香蕉征收的特种税不论是现实的还是潜在的,都比20%的按价税率高。

3.89 美国补充道,根据这些事实,关于案例“欧共体—香蕉进口制度”的专家组报告认为投诉方无须证明特种税实际超过了约束税。只要减让表所附的商品进口时有得到比本减让表所附的优惠待遇低的可能性时,这就足以证明违反第二条的规定。专家组报告中这样写到:

“专家组认为实际征收税率超过约束税率时,明显构成违反欧共体减让表所附的优惠待遇。专家组接着对欧共体应用的特种税比相应按价税高的可能性是否违反第二条进行了核查。专家组回顾了约束税应用时安全性和可预期性的重要性。专家组解释以前的专家组和工作机构都强调,约束税率的使用可合理预期市场准入和竞争环境。缔约国应始终了解,约束税与特种税的转换是对减让值的修改[…]。专家组[…]总结到,在考查关税待遇是否按协定减让表中相关部分所规定时,不仅要考虑当前关税措施的实际后果,还要考虑对将来进口所造成的可能影响。这是以前许多专家组所遵循的原则,总协定条款不仅要保护现实贸易,同时要为将来贸易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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