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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对韩国G/TBT/N/KOR/145号通报评议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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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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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感谢韩国方面给予评议G/TBT/N/KOR/145号通报的机会,经过对该通报内容的研究,我方认为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商讨,具体评议意见如下:
1.中方赞同韩国在食品标签标准中引入“份餐量”的概念。实际表明,“份餐量”在营养师的指导下,对于控制体重有一定的作用,可以取得一定的效果。但是对个人的指导作用极为有限,消费者较难掌握。而且根据国际惯例,含有较高营养成分(含糖、脂肪、蛋白质较高)的主要食品有必要标识“份餐量”,而其它营养成分较低的休闲食品及辅料等则无需标识。因此,中方建议贵方仅对营养成分较高的主要食品,如饼干、面包等标识“份餐量”,对于一些饮食辅料、休闲食品,尤其是茶、咖啡、泡菜、酱料等,不必标识“份餐量”。
2. 贵方在该通报的正文中提到:“‘1次提供标准量’以各种食品1人摄取量和市场调查结果为基础按照食品分类分别设定。”而根据国际惯例,“1次提供标准量”应当首先根据本国消费者的营养吸收参数,这与基础平均摄入量(Estimated Average Requirement, EAR)、参考营养素摄入量、适宜摄入量、可耐受的最高摄入量(Upper Limit, UL)有关。中方认为贵方“1次提供标准量”的方法不够合理和科学。
3.本通报指出在营养标识中需标识反式脂肪。研究表明,人工黄油是反式脂肪的主要来源,而普通食品中反式脂肪的含量较少,反式脂肪占人体脂肪摄入总量的比例小于2%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较小。同时,对于反式脂肪酸的检测方法尚未制定统一的国际标准。因此,为减少企业的生产成本,建议贵方仅要求对特殊食品(如人工黄油)标出反式脂肪的含量,同时希望韩方提供有关反式脂肪酸测定的官方检测方法标准。
4.本通报指出,“蛋类(仅限家禽类)、牛奶、荞麦、花生、大豆、小麦、鲐鱼、螃蟹、虾、猪肉、桃、西红柿等已被证实可使韩国人产生过敏反应,使用这些食品或含有从这些食品中提取的成份的食品作为原料时,不论其含量多少都应标识其原材料名称。”而国际食品法典《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CODEX STAN 1-1985 (Rev. 1-1991))》中要求对“含有麸质的谷类、甲壳动物及其制品、花生、大豆及其制品、鸡蛋及其制品、奶和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坚果及其制品、浓度为10mg/kg或更多的亚硫酸盐”等8类过敏原进行标识。根据WTO/TBT协定第2.4条,建议韩国对过敏原的规定采用国际标准。如果需要增加猪肉、桃和西红柿等过敏原,应提供致过敏反应的确实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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