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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色预警[2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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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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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0日,欧盟在《官方公报》上刊登了第2006/502/EC号指令,规定只能销售具备防止儿童把玩功能的打火机,及禁售新奇打火机。该指令将于2007年3月11日生效。指令的实施将增加打火机生产的成本。 2006/502/EC号指令要点如下: • 打火机的定义涵盖充气式及即弃式打火机,但不包括耐用至少5年的充气式打火机,以及: -有保证书证明耐用至少两年的打火机; -可以维修及安全地补充气体,并装有可维修点火装置的打火机; -装有可以替换或维修零件的打火机。 • 防止儿童把玩打火机是指能防范不足51个月大儿童操作的打火机。 • 假若打火机符合相当于EN13869:2002标准的国家标准,或非欧盟国家的同等规定,亦可视为具备防范儿童把玩功能。 • 打火机须通过防范儿童把玩测试,才能推出市场。 • 在指令发出后10个月(最后限期为2007年3月11日),成员国有责任确保只有能防范儿童把玩的打火机才可以在市面出售。 • 在指令发出后10个月,生产商或欧盟进口商须保存及提供由测试机构发出的防范儿童把玩测试报告,证明所有打火机符合规定。产品型号如有改变,须提交新报告。 • 在指令发出后10个月,分销商须保存及提供有助追认打火机厂商身份的文件。 • 在禁售不合规定打火机的法令生效后1年,须停止向消费者供应不合规定的打火机。 • 指令发出后10个月,欧盟将禁售外型吸引儿童的新奇打火机。 鉴于打火机产品涉及健康及安全风险,欧洲委员会引用了一般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第13条下的紧急程序,即成员国要采取临时措施限制危险隐患的打火机投放市场,或者设定投放市场的特殊条件,禁止销售,要求从市场上撤回或召回。成员国最迟于2006年9月11日采取临时措施。 浙江省是打火机生产和贸易的大省,我中心再次提醒相关企业警惕指令以及临时措施的实施日期,及早作好应对准备,把该壁垒对我省打火机贸易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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