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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强制性认证产品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出处: 作者: 编辑: [200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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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强制性认证的家用电器、儿童玩具、汽车配件、低压电器、电线电缆等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切实提高我省强制性认证产品质量,贯彻实施《全省质监系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浙江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现提出以下专项整治方案。

    一、整治目标

    到今年年底,基本解决儿童玩具、汽车轮胎、机动车制动软管、溶剂型木器涂料、电器附件、电线电缆、小家电等强制性认证产品无证生产问题,获证企业生产条件100%符合强制性认证有关规定。

    二、重点产品和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

    儿童玩具、汽车轮胎、机动车制动软管、溶剂型木器涂料、电器附件、电线电缆、小家电。

    (二)整治重点

    1、未经强制性认证擅自出厂、销售;

    2、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3、应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而未加施认证标志;

    4、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是否规范;

    5、强制性认证产品关键元器件是否一致。

    三、整治措施

    (一)重点打击

    1、基本解决未经强制性认证擅自出厂以及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问题。各地质监部门要对本地区强制性认证产品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对未经认证擅自出厂以及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基本杜绝无证生产以及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违法现象。

    2、基本解决未经强制性认证擅自销售问题。各地质监部门要对本地区主要的商场、超市、专业市场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未经强制性认证擅自销售的产品,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全面开展监督检查

    按照国家认监委的部署,各有关认证机构要在年内对重点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获证企业生产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关键元器件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等,以确保获证企业生产条件100%符合强制性认证有关规定。

    (三)强化监管

    各地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咨询机构的监管,督促认证、认证咨询机构严格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开展工作,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开展认证活动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咨询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认证有效性。

    四、整治要求

    (一)各认证机构要加强对规模小、管理较弱的企业的检查,坚决撤销一批对产品一致性差以及不能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要求的获证产品的认证证书。要全面清查尚处于暂停状态的证书,对暂停证书仍未进行整改或有效整改的,认证机构要撤销证书。全省强制性认证产品生产企业全面检查工作要求在12月10日前完成。认证机构在对生产企业核查时,要通知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当地质监部门可派员参加。

    (二)各地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后处理工作:

    1、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要督促不合格企业限期落实整改,分析原因,切实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问题,真正把后处理工作落到实处;

    3、对不符合认证条件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关停。

   (三)对去年以来两次以上监督抽查不合格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由当地质监部门提出并经市局审核后报省局合格评定监管处。省局将通报认证机构并要求其作出撤证、暂停证书等处理。

   (四)做好专项整治的数据统计工作

    1、认证机构要及时上报全面工作进展情况和检查结果,填报《强制性产品认证专项整治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同时附上检查情况说明(如检查工作安排、进度、内容、处理结果或拟采取的措施等),于每周四下午17:00前将汇总表报送至省局合格评定监管处。

    2、各市局于每月25日前将本地区强制性产品认证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见附件3)报省局合格评定监管处。

联系人:刘建华,电话(传真):0571-85129235,邮箱:zaca200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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