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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出处: 作者: 编辑: [200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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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全省通过资质认定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其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进一步提升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根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6号令)、《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实施办法》(国家认监委2006年第9号公告)等有关规定,决定组织全省有关检验机构开展水泥比表面积、凝结时间、胶砂流动度、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等7个检验项目(见附件1)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能力验证是对检验机构实施监督的具体要求,凡通过此次比对所列项目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检验机构都必须参加。因故不能参加比对,应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提交书面报告。其他有能力的检验机构可自愿参加。
二、承办单位和时间安排
确定浙江省纤维检验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浙江省环境保护监测站、浙江省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浙江省冶金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浙江省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为2008年能力验证承办单位,开展时间为2008年5月-10月。
三、工作要求和政策规定
1、各市局要按本通知要求组织部署好本地区检验机构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各承办单位应周密策划,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能力验证的时间安排和技术规定,做好项目设计、样品(标准物质)制备、样品均匀性保证措施、保密计划、统计分析以及后处理等相关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并按规定要求上报比对结果。
3、各相关检验机构将参加项目应列入本单位2008年度能力验证计划,并按有关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予以运行。对不按照规定要求参加的检验机构,省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在能力验证项目完成后,省局将公布能力验证结果。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检验机构在两年内接受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评审时,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结果可疑或者离群,可再进行一次补测,结果仍然不满意的项目作暂停或者撤消处理。
请各市局通知有关检验机构将回执(见附件2)于2008年5月20日前反馈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联系人:包玮、童小娟;联系电话:0571-85123816,85127875,传真:85029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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