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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全省消防设施、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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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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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强化证后监督管理,进一步增强检验机构法制意识,规范检验行为,根据国家认监委《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实[2002]50号)和《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省消防设施、车辆综合性能的检验机构开展计量认证专项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时间及对象
2008年6月30日至8月15日,全省通过计量认证的118家消防设施(或项目)、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机构。
二、检查内容
检查检验机构组织机构和管理、仪器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检测报告、检验行为等方面情况,兼顾检验能力的核查及《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执行的情况(附件1)。
三、检查方式
此次监督检查由省局统一组织,采取分片集中方式进行,按地域分成11个检查组。各市局负责辖区内检验机构的检查并担任组长单位;检查组成员由市局具体从事检验机构监管的负责人、计量认证评审员和相关专业技术专家组成,各检查组长、成员及检查机构名单见附件1。
四、工作要求
1、对获证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是强化证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各市局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落实责任,确保此次监督检查工作按时完成。请各市局于7月10日前将具体检查时间安排情况报省局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省局将对此次监督检查进行督察、协调和指导。
2、本次监督检查使用省局统一制作的《计量认证专项监督检查表》(见附件2,各检查单位可在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政务网www.zjbts.gov.cn公告栏下载),对事实的描述应该客观、严谨,不得模糊笼统地进行说明,应严格引用客观证据,并可追溯。各市局应在2008年8月15日前将各市检查情况汇总报告、《计量认证专项监督检查表》等检查结果连同电子版上报省局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3、检查中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要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程序做好现场检查笔录,收集证据。对查明有确凿证据的,要按照《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采取一案一报的方式及时上报省局。
4、每家机构检查时间一般控制在1天以内。检查人员不得收取劳务费、礼金、礼品等,不得接受被检查机构安排的非公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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