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发布 会员登陆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内检索 | 网站导航  
 
 
浙江标准化协会 设备监理网 地方标准网 浙江省合格评定协会 万视通
首    页
论    坛
质监信息
ZTV6质量生活
标准服务
监理服务
浙江市场
浙江企业
机构代码
网站建设
商品条码
电子期刊
认证咨询
管理咨询
教育培训
会员服务
WTO/TBT
专项整治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质监信息 >> 公告公示 >> 正文
关于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出处: 作者: 编辑: [2008-08-18]
[ ]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方针,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可持续发展,结合质监系统实际,省局决定减免部分涉企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涉企行政许可事项,属省级及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收费一律暂停收取。具体收费项目有: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发证费(含证书费);
2、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费(含证书费);
3、计量标准考核复查发证费(含证书费);
4、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发证费(含证书费);
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
二、对各级质监部门及所属技术机构收取的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暂停收取或一定幅度减免:
1、对城乡农贸市场固定摊位的计量器具检定费暂停向经营户收取;
2、对150项的计量器具检定收费减免10—30%(具体详见附件);
3、对企业申请(含复查)工业产品、食品(含相关产品)许可证进行的产品检验检测的,所有收费在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免20%;
4、对企业起重机械、锅炉二类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费减免15%;
5、对企业起重机械、锅炉二类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费减免15%;
6、各类面向企业的涉及安全作业的培训班收费减免20%。
三、对涉农企业的经营服务费减免50%。
四、停收和减免期限从2008年8月15日开始,时间暂定半年。如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省政府规定期限执行。
五、各级质监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同时,要遵守国家各项收费管理规定,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利用行政许可和行政监督管理职权对企业强制服务和收费。以上收费停收或减免后,各级质监部门仍要认真履行职责,讲求服务质量,提高检测效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执行不力或违反国家收费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 ]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上一条:
下一条:
相关文章  
关于浙江质量网   广告服务   服务条款   欢迎合作   电子邮局   网站导航   联系我们   机构介绍      
客服电话:8006571076  服务质量投诉:0571-85786361  质量网行风举报:0571-85786361
主办单位: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技术支持:浙江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7-2009cnzjq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经许可证:浙B2—2006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