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获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确保检测能力的持续有效性,根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能力验证规定》、《关于开展全省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浙质评发〔2008〕126号)和《关于开展2008年水泥项目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浙质评函便字[2008]10号)要求,省局于2008年4月-10月对全省300家检验机构组织实施了水泥比表面积、凝结时间、胶砂流动度等三个参数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能力验证活动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制项目计划,浙江省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具体实施样品制备、发样、结果回收、统计、技术分析以及报告编制等工作,能力验证采取两个不同的样品同时检验,检测结果采用稳健(Robust)统计技术,利用中位值法方式进行判定,即|Z|≤2认定为满意结果,2<|Z|<3认定为可疑结果,|Z|≥3认定为离群结果。
本次能力验证参加机构数量多,地域分布较广,共有300家检验机构参加了本次能力验证活动(包括补测),其中检验结果全部满意的有247家(|Z|≤2),占82.4%;检验结果可疑(包括1个参数)的有25家(2<|Z|<3),占8.3%;检验结果离群的有28家(包括该项目未通过计量认证的机构,|Z|≥3),占9.3%。
从能力验证结果情况来看,本次能力验证方案科学细致,合理可行,代表性较强,样品均匀稳定,保证了水泥项目能力验证活动的顺利开展。通过能力验证活动,反映出大部分机构的检测能力能够保持持续有效,同时也强化了检测人员科学严谨的检验意识,提高对检验工作的质量要求,丰富了相关检验知识和经验,锻炼了检测人员的技术能力,在确保检验报告质量,提高检测能力方面成效和作用明显。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检验能力和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个别检验机构未按照标准要求开展检验。如代码为27、34、72、178的原始记录中只反映初凝和终凝一次测定时间,未严格按照GB/T1346-2001《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进行重复测试的规定。代码为12、48、148、225检验机构的比表面积试验环境相对湿度均高于50%,不符合GB/T8074-2008《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 勃氏法》中要求试验室相对湿度不大于50%的规定。二是数据处理与数据转移错误。如代码为74、89、97、98、138、187、295的检验机构在检测数据计算处理或转移过程中产生错误。三是检验数据修约不规范。代码35、48、67、135等检验机构对于测试结果的修约未按照标准规定,正确保留有效位数。四是个别检验机构未能提供设备量值溯源证明材料。如代码为76、122、225、243、272、298等检验机构未能提供流动度测定仪、透气仪等设备的量值溯源证据。五是部分检验机构提供的原始记录信息不完整,如代码为12、35、68、79、88、91的检验机构提供的原始记录不全,或原始记录格式设计不完整,以及比表面积原始记录无计算过程和固定格式等问题。
(二)个别检验机构无充分理由未参加能力验证。本次能力验证工作得到了全省各有关检验机构的高度重视,大部分检验机构都选派技术骨干参加验证活动,并严格按照要求完成了样品测试。但个别检验机构不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理由不充分。如兰溪市公路管理段检测实验室、浦江衡大建筑材料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杭州华兴建材测试有限公司、杭州伟业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杭州美达工程材料检测有限公司、淳安县交通工程检测试验站、嵊州市万和市政工程检测试验室有限公司、嵊州市诚通市政工程检测试验有限公司、杭州华烨交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
三、处理意见和下一步工作要求
1、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水泥质量检测站、浙江建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等247家检验机构(附件1),在此予以通报表扬,并自能力验证结果通报之日起两年内,可在计量认证或审查认可的现场评审中免于相同项目的现场试验考核,希望上述单位继续保持技术能力,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
2、能力验证结果存在可疑项目的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工程检测中心、嘉兴市南和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湖州正通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等29家检验机构(附件2),要认真进行核查,找出偏离原因,采取有效的纠正/预防措施,提高检验技术水平,并于2008年12月5日之前向省局和辖区内各市质监局提交技术分析和整改报告。
3、责成能力验证结果存在离群项目的杭州求实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湖州正通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海盐县恒立建设工程检测中心、宁波市华欣建材测试有限公司、宁波大学土木工程实验室、台州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心试验室、苍南县加利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舟山市毅正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嘉兴市禾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海盐县交通建设管理处中心试验室、奉化市南海建筑材料中心试验室、嵊州市天宇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有限公司等15家检验机构,在两个月内对离群项目认真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活动。整改时间自发文之日计算,整改完成后向省质监局提出现场考核申请。另外,对相关项目未通过计量认证资质,但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的检验机构不作处理,鼓励继续参加能力验证活动。
4、责成未参加本次能力验证试验活动,且理由不充分的杭州华烨交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杭州华兴建材测试有限公司、杭州伟业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杭州美达工程材料检测有限公司、淳安县交通工程检测试验站、兰溪市公路管理段检测实验室、浦江衡大建筑材料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嵊州市万和市政工程检测试验室有限公司、嵊州市诚通市政工程检测试验有限公司等9家检验机构取消水泥凝结时间、胶砂强度项目的计量认证资质,并于2008年12月5日前到省质监局办理相关手续。
5、各市、县(市、区)局要继续加强对辖区内检验机构的监管,组织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确保监管工作到位,落实监管工作责任制。对比对结果离群的检验机构要及时督促纠正整改。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