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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水市设立“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将获30万元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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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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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丽水市政府出台《丽水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这是丽水市委、市政府借鉴国内外设立政府质量奖的成功经验,引导和激励本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改善经营绩效、增强核心竞争力、不断追求卓越的创新举措。 “市长质量奖”是丽水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丽水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有广泛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企业和在质量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该办法的出台实施,将有利于引导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增强丽水经济的综合竞争力,促进丽水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按照《丽水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规定,“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原则上每年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总数不超过3家,个人不超过5名。市政府将给予“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30万元、个人1万元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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