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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民生,尊重民意 省质量技术监督就两个地方法规实施情况召开民主恳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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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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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上午,根据省委关于深化拓展“树新形象、创新业绩”主题实践活动、开展创业创新民主恳谈的要求,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召开“《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和《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实施情况民主恳谈会”,邀请省人大、省政协和浙江大学、我省民主党派的有关专家、学者,以及部分企业和检验机构代表,围绕“实施名牌发展战略”、“等外品明示销售”、“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检验机构的市场准入”“检验机构行为的规范”等主要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针对“实施名牌发展战略”,省人大专家指出,监管部门要更加重视产品质量法的引导功能。产品质量法不仅仅是一个加强监管的法律,引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也是产品质量法一个很重要的立法目的之一。他指出目前的名牌产品普遍存在着“名牌不名”的问题,所以要加强对“中国名牌”和“浙江名牌”的宣传,增强老百姓对这些名牌的认知度。在实施名牌战略过程中,也要注重引导名牌产品提高科技含量。关于“等外品明示销售”,代表们认为这一举措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明示销售,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同时也便于行政机关监管,发生纠纷也便于协调和处理。为了更好的落实这一规定,有代表建议监管部门统一 “残次品”、“等外品”明示标识,规范标识样式,以确保明示到位。
但也有代表提出,《产品质量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对产品是否合格做了明确区分,有关处理措施规定非常详细科学。我省地方法规没有必要再进一步区分等外品、残次品,这样规定不利于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浙江大学法学专家针对实践操作,提出了残次品、等外品的售后服务问题,以及产品瑕疵由谁来认定的问题。对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代表们认为,产品召回是一项非常严格的产品责任,与一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有一定的技术能力和制度规范相配套,《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责任规定的非常明确,因此,实施召回制度的产品范围不宜扩大。还有代表建议,我省应当加强检验机构建设,提高产品召回的技术保障能力,以更好地落实有关召回制度。有关“检验机构的市场准入”和“检验机构行为的规范”,代表们建议,要严把检验机构准入关,要逐步推进改革,统一检验机构身份,要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管,加强检验机构的能力建设,要与社会经济相适应,要具有前瞻性。
会上,与会代表还围绕产品质量监管职能分工问题、检验机构资质有效期、如何最大可能实现检验公正性问题等展开了热烈讨论,对监管部门如何加强宣传、加强建设、提升形象、促进工作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与会代表们表示,省质监局专门就两个地方法规实施情况召开民主恳谈会,落实省委“两创”总战略,关注民生,尊重民意,非常值得肯定。最后,省质监局副局长唐全东同志表示,参会各位领导和专家对本次恳谈会非常重视,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为质监部门今后的工作提供了思路,指明了方向,下一步,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宣传,依法行政,更好的为浙江经济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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