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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管理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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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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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实施两级管理。国家质检总局作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保护地域范围、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 产品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具体开展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工作的机构,负责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日常监管。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主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主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具体主要包括: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指定检验机构承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质量检验,受理和审核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查处违法行为和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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